山东颗粒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山东颗粒学会章程在2011年12月的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山东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第一章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济南大学材料学院修改为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3. 第二章第六条(四)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修改为举荐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4. 第四章第十六条去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5. 第四章第二十条补充涉及到人才物等情况,不能采用通信的方式召开。
6.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修改为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山东颗粒学会
2016.12.18